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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后,可以向单位追偿

2018-12-28 15:42:38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许某于2013年2月起,在一家公司当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许某缴纳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许某一直以个人名义为自己缴纳社保。2018年11月份,许某从该公司辞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近5万元。这一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这是许某自愿缴纳的,公司不负担。为此,许某向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以向单位追偿?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告诉许某,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鉴于许某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保费用,公司无法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因此,公司应向许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许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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