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个人原因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算-中工企业-中工网
中工网首页时政评论国际军事社会财经企业工会维权就业论坛博客理论人物网视图画体育汽车文化书画教育读书娱乐旅游绿色城建社区打工

中工企业

劳动保护

非个人原因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年限合并算

2018-09-19 15:07:34  来源:劳动报

  裁判结果

  本案仲裁裁决B公司应当支付潘某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自2015年4月10日起。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B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潘某劳动关系变更的原因,也无法证明潘某离开A公司到B公司时公司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开始日期应当自2007年9月份开始计算。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当双方都无法提供是由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时,究竟该认定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就成了案件的关键。

  用人单位承担着劳动管理的职责,因此,“谁提出解除”、属于何种解除形式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的,一般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属于双方协商解除,但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属于劳动者提出的,一般认定为由用人单位提出。

  本案中,尽管潘某在股东会议中提出了退股申请,但无法看出他有提出离职的意思表示。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潘某提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纳了潘某关于是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协议一致解除的主张。

  至于潘某的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哪些情形属于非劳动者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二款对此罗列了几种情况,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潘某作为项目总监负责OLY项目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该项目属于哪家公司的经营业务应属于公司的决策权。据此,潘某及其所负责的项目从A公司转移至B公司,应属于公司的决策安排,而非潘某本人原因,因此,潘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B公司的工作年限。

1 2 共2页

编辑:杨晶

高清图片

品牌产品

企业家

劳动保护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站地图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18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