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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是否有效?

2018-09-19 15:06:28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约定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

  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

  “我从2015年8月1日入职后公司就没签订劳动合同,这我就不说什么了,可我于2017年3月1日产假结束后,公司不但不给我安排工作,还一直不支付生育津贴,这太说不过去了,所以我要求法院判公司支付产假工资。”法庭上,晓婕正在陈述。

  被告席上,单位代理人宋主任向法官说道:“她受雇外地企业M公司,根本不是我单位的员工。M公司与我单位有合作关系,他们为了方便在北京开展业务,就在我公司租用工位办公,而晓婕恰恰是他们雇用的人,所以她与M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们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你说的不对。我就是你们涚家公司的员工,不然为何你们每个月要通过微信把工资和绩效、补贴发给我?”晓婕说罢,把几份证据呈给法官。除了微信转账截图,还有一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该记录显示涚家公司为她缴纳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

  对此,宋主任说:“因晓婕怀孕,基于我们与M公司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才为她代缴社会保险的。另外,并非是我公司不支付她产假工资,而是根据她与我单位的协议约定,其生育津贴都用来为她缴纳这期间的社保费了。”

  说着,他提交《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载明:为了确保晓婕在休产假期间社保费不断掉,她同意以此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涚家公司为其代缴社保费,待上班时再作结算,多退少补。

  晓婕认可此协议的真实性,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涚家公司向晓婕支付产假工资2万元。

  案件分析:

  此案审理时,涚家公司主张与晓婕系托管代缴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晓婕与涚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双方有协议约定而豁免。本案中,晓婕在怀孕期间担心社会保险断掉而与公司签订《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依据法律规定,此约定无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来看,享受生育津贴是生育女工的合法权利,涚家公司以有协议约定为由而拒付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晓婕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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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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