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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调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至四级工伤职工每月增加147元至122元不等

2018-12-11 07:43:3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翔)近日,江西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明确将调整2018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7元至122元不等。

  据介绍,本次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每月不超过163元。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98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8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30元的,补足差额至130元。

  在经费方面,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2018年调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工伤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此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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