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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拿到年终奖?单位是不是想不发就可以不发?

2020-01-08 15:27:34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今天已阅君要聊这个话题:年终奖该怎么发?

  每年岁末,年终奖总会成为一个话题。毕竟过年正是花钱的时候,这时候来上一笔钱,总是件很受人欢迎的事。更何况,有些单位为了提升员工积极性,还特意强调事先不泄露,又让人们在收到年终奖时,带了几分惊喜。

  但年终奖,真是种“奖”吗?是不是单位想发就发,不想发就可以不发?

  年终奖,到底算什么?

  年终奖,尤其是“别人家的年终奖”,这段时间大家常常会聊得火热。

  但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却是有多种说法。

  而且,已阅君这里要特别点出这么一件事:对年终奖,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一条,对其内涵、外延做出规定,更没有强制性规范。

  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并不等于在这方面就可以随意而为。

  因为还有一种东西:习惯。

  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习惯都被视为一种法律渊源。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习惯,来制订法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习惯,抽取某些规则,来处理一些案件。

  这些都是没有疑义的。

  

  那么就来看看,在习惯上,年终奖是种什么东西。“别人家的年终奖”,那是一种衡量单位经济效益的大众舆论场指标;而自家的年终奖,则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与嘉奖。

  从实际效果来看,年终奖有两个作用:一是对员工所作业绩的奖励,鼓舞和提升大家的士气;二来则是为了使员工更不容易在年中随便离职。

  毕竟单位,尤其是企业会比较担心员工随便离职,因为这会打乱生产或工作秩序。但毕竟不可能让员工永不离职,所以很多单位退而求其次,宁可接受员工在某个固定时段离职。

  从这个角度出发,很多关于年终奖的争议就能迎刃而解了。

  中间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

  年终奖,名字里有“年终”二字。

  于是,就有单位认为,既然是“年终奖”,那要是员工没做到年终,那就可以不发年终奖。

  但现实并非如此。

  因为年终奖很重要一个性质,就是对员工所作业绩的肯定。

  没做到年终,并不等于工作时不努力。

  有这么一个案例:2017年4月,金某与某风机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职务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风机的技术问题,合同期限为三年。金某的年终奖为6万元。

  2017年过了, 2018年6月底,这家公司解除了和金某的劳动合同。

  才干了半年,2018年的年终奖该怎么算?这就形成了争议。

  最后,法院要某风机公司付3万元,也就是原先约定年终奖的一半,给金某。

  所以,只要劳动合同里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哪怕年中离职,也得支付年终奖。

  

  这类是劳动合同中规定明确金额年终奖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呢?

  张某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2019年1月离职。

  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都有年终奖金额如何确定的内容,但具体怎么分配,却没有规定。

  公司拒绝支付张某年终奖,理由是:张某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而公司有权自主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因此有权将张某排除在外。

  但劳动仲裁委员会没认可,而是要求这家公司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向张某支付2018年整年的年终奖。

  这一点要记住:年终奖,从本质上讲,和大家传说中“奖”,其实不大同,从根本上来讲,它其实是劳动报酬的一种。

  规章制度打架,该怎么办?

  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同,打起了“架”。

  规章制度中,薪酬管理办法又和考核方案规定不同,再打起了“架”。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要说中小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企业,相关制度和规定都不见得能统一。

  有些这种不一致,就发生怎么发年终奖上。

  规章制度打架,年终奖该怎么发?

  这也是发生在浙江的一个案例:叶某在温岭一家药店工作,之前年年都有年终奖拿。但在2016年底,却没拿到。

  到底怎么回事?一问才知道:规章制度打架了。

  药店的薪酬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构成;但考核方案中却规定年终奖视公司效益状况和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核定。

  药店认为,企业已经连续亏损,不发年终奖合理合法。

  但药店错了。

  从药店的薪酬管理办法,可以推断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就算亏损,药店也得发年终奖。

  

  还有这么一个案例:缪某2007年9月进入某保险公司,2013年3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了2012年度年终奖,双方起了争议。

  又是公司规章制度打架:这家公司有个内部规定,要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员工才能拿年终奖;但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又规定,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

  结果可想而知,保险公司官司输了。

  这一点也得注意:要是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有冲突,将根据劳动合同。

  原则:发不发,看约定

  上面讲的,都是单位输了的案例,也有单位赢了的案例。

  臧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劳动合同中没规定年终奖,单位规章制度也没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家物业公司却又发了年终奖。

  2014年,臧某辞职,要求这家物业公司给他发年终奖。

  法院的裁定是:臧某和物业公司之间,对每年发放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这家物业公司也没有任何称必须固定发放员工年终奖的书面规定,因此对臧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发放,有个原则:“约定优先”。

  有约定,那它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除非有足以证明不必发放的特殊情况,否则一般情况下,单位要发放年终奖。

  要是没有约定呢?

  那发放年终奖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

  上海还有过这么一个案例:陆某和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里规定,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完成全年12个月的工作,才能获得年终奖,要是在12月之前离职,公司有权不支付年终奖。

  之所以有这么一条,显然是防止员工随意离职。

  结果陆某没做满,法院也不认为她有权拿到年终奖。

  

  不过,在现实中,有的单位为了留住员工,设立这么一种“年终奖”:必须春节过后到岗才能领到。

  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因为这种“年终奖”,有的真实性质是到岗奖励。有的则是扣了员工上一年的部分工资,春节过后要是员工还来上班,就发给员工,要是员工不来上班,就不打算给了。

  如果是后者,只要员工能有充分证据,证明那笔钱是劳动报酬中扣掉的部分,相关单位应该将这笔钱返还给员工。

  总之,发不发年终奖,要看两样:劳动合同里有没有,单位规章制度里有没有。要是有,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予以发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

编辑:陈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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