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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公司要求休假,就可以不给我发工资吗?

2019-12-21 07:42:22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漫画:赵春青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关晨迪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山西太原一家食品加工公司上班,负责食品包装,今年是进厂的第2年,公司按月计发工资,实行轮休制度。今年4月20日~27日,根据排班我应当到岗,但4月17日我突然收到公司通知,因为当周没有包装任务,临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休假,4月28日正常上班。根据安排,那段时间我在家休假。

  到5月核发工资时,我发现到手的实际工资数额比以往正常的工资数少了一些,和我同时休假的同事也是一样的情况。我找公司人事沟通,才知道是因为休了1周假导致工资减少。我认为休假并非我主动提出,而是公司的强制要求,所以我希望公司正常支付4月20日~27日的工资。人事表示当周我没有到岗,更没有进行任何相关劳动,无法计算工资。

  我的报酬由底薪和绩效组成,绩效取决于工作量。在没有工作量的情况下,我认为公司至少应当支付我8天的底薪,大约500元。如果一分钱不给,我觉得说不过去。

  500元是我家1个星期的伙食费,我想尽力争取。另一方面,如果以后公司仍然以“没有任务”为理由强制我们休假,这次休8天,万一下次休10天,休半个月,这样一来我每个月的收入就难以得到保障。但我对正常工作量情况下的薪酬比较满意,不想因此放弃这份工作。请问,我该怎么办?

  山西太原 林梅

  为您释疑

  林梅您好!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轻易不能要求劳动者“强制休假”,更不能以休假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不支付工资。

  您所在的公司是个食品加工企业,经营收入来源于订单,订单减少必然导致工作量减少,进而影响绩效工资。但是是否订单减少、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就可以任意停工并要求员工休假不支付工资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应当区分真正的停工停产与变相裁员。法律对真正的停工停产未作规定,但我们认为,至少应当是因为经营困难、环境因素、政策因素等导致的客观障碍,而不是主观原因,并且这种困难是暂时的,还有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如果没有恢复的可能性,可以提起解散、破产程序而遣散员工。如果因为与员工在调岗、解除、工资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而要求员工“强制休假”“停工待岗”,就涉嫌变相裁员,不适用停工停产工资支付的规定。

  其次,停工停产仍需支付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我建议您,发现单位任意要求休假、待岗等情况及时提出异议,如果迫于客观原因导致停工停产,也应要求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在单位长时间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下,应首先考虑选择“及时止损”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燕平

编辑: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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