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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疑似职业病,我该怎么办?

专家介绍,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费用

2019-04-02 07:42:02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日前,广东东莞职工蒋某与其所在的照明公司,因蒋某何时开始患职业病的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2016年12月19日,蒋某在体检时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2017年7月6日,东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确诊其为职业病。但就其因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收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起止问题,蒋某和公司发生了争执。

  蒋某认为应从2016年12月19日起算停工留薪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停工留薪期应从2017年7月6日算起。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求。

  “疑似职业病可以认为是介于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并出现有因果关系的可疑疾病后,和在职业病诊断确诊之前一种状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医师林辉告诉记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被确诊为职业病后,蒋某与公司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方面存在争议。

  蒋某认为,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应以2016年12月19日即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公司则认为,起点时间应以职业病认定时间,即2017年7月6日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对此认为,蒋某于2017年7月6日被确诊为职业病,是对其患尘肺病的原因与其工作相关从而属于职业病这一性质的确认,并不代表其从该日才患尘肺病。2016年12月被发现疑似尘肺病住院治疗后,蒋某即被调岗,新岗位与此前岗位的工资发生了变化。此外,自被发现疑似尘肺病后至2017年7月6日期间,蒋某常因治疗而请假,其工资所得不能如实反映其身体处于正常状态时的工资水平。

  结合工资表,法院认定,蒋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462.1元。

  去年11月,法院判定,蒋某于2016年12月19日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即需及时接受治疗,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从该日起开始计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公司应按每月3462.1元的标准支付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用人单位应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费用

  2013年10月9日,黄某入职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通知该公司和黄某,认为黄某为疑似职业性尘肺病病人。2016年4月、5月,黄某依次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中毒急救中心住院检查,出院诊断为粉尘作业职检(待诊断)。2017年2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黄某为职业性尘肺病叁期。在此期间,黄某和该公司就其医药费由谁承担发生了争执。

  自2015年7起,黄某因患病再未上班。2016年1月起,公司停发黄某工资,并于2016年3月起以旷工为由,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其与黄某之间于2016年3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向黄某支付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广州市中级法院并没有支持该公司主张。《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确认黄某与公司自2016年3月起恢复并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去年9月,法院判定,黄某于2015年12月16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该生物科技公司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要留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疑似职业病患者需经职业病诊断,才能确诊是否为职业病。若所患疾病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没有因果关系、所患疾病未达到职业病程度,则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前者不是后者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办主任何坚告诉记者,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办理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八成以上属于疑似职业病患者。而疑似职业病一般是通过职业性体检或在医院就诊时发现的。

  “诊断疑似职业病需要满足4个因素,职工和企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正在从事的工作中得病,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所得病必须在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内。”林辉说,确诊疑似职业病是否为职业病,需综合分析职工的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健康损害资料、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流行病学资料等,一些情况还需现场调查、调取日常监督记录。

  林辉强调,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职业病诊断时可能会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无法被认定为职业病。

  此外,很多慢性职业病都有潜隐期,如尘肺病、职业性肿瘤、慢性中毒等,潜隐期是指慢性病从暴露于病因到发病所经历的时间。记者从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办了解到,深圳较为常见的苯所致白血病,潜隐期在2年以上。

  林辉表示,对于患潜隐期较长的职业病职工而言,认定是否为职业病,离职或退休与否是次要考虑因素,主要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综合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所患疾病等,判定其是否为职业病。(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友婷)

编辑: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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