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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几点,签劳动合同不吃亏

2018-12-14 07:55:51  来源:经济日报

  眼下,正值高校毕业生求职季,劳动合同对求职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求职者无论在签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不了解相关规定,本期主持人为广大毕业生详解相关焦点问题。

  问: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根据表现来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对吗?

  主持人:答案是否定的。按照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晚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合同。就算有试用期也要签合同,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合同。

  试用期如何计算,不是单位说多长就多长。按照规定,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能设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是续签劳动合同,也不允许再有试用期。此外,试用期期间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问:以前有过劳动关系,但未与企业及时签订合同,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主持人:按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工作不满1年,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6个月要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要补偿半个月工资。如果员工工作1年以上,除了要付双倍工资,企业还要视为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怎么判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合理?

  主持人:首先要弄清哪些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主要有三种情况,包括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除了因为不符合录用标准解除合同之外,常见的还有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合同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是随口一说,主要指的是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这些标准来判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理。

  (本期主持人 韩秉志)

编辑: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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