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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而不休”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2018-09-26 10:54:01  来源:劳动报

  退休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也面临着诸多职业风险。此前就有媒体曝光,退休人员在再就业中遇到的受伤难获赔偿、欠薪维权尴尬等境遇。可见,随着重返职场的退休人员的增多,涉及他们的各项权益之争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新问题。

  退休工不再属于“劳动者”

  对此,沪上资深劳动法专家、劳动与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退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近年来劳动纠纷之所以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他们大多仍将自己作为“劳动者”、“职工”看待。

  所谓“退休打工族”,指的是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他们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虽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仍想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

  “任何人都有劳动的基本权力,但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法定的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周斌表示,在我国,“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当你拿到退休证告别工作单位的那一天开始,也告别了“劳动者”、“职工”的法律身份,一旦遇到纠纷,应该选择非劳动法律关系的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切记签订好劳务合同

  周斌指出,退休人员为了保护自己权益,一定要与再就业所在公司或单位签订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此时签订的不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他说,《劳动合同法》针对的劳动者,不包括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也就是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部分强制性规定不再适用

  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再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那么一些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再适用。具体包括: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及工伤待遇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周斌说,若站在企业角度,由于退休人员不能上工伤保险,一旦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的问题,企业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企业雇佣退休人员所存在的风险之一。

  另外,退休人员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拥有劳动资格的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到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签署的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给予经济补偿,则会按照劳务合同处理。

  周斌建议: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其他用人单位,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编辑: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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